福建省乡村振兴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乡村振兴基金会。英译文Fujian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Promotion Foundation(缩写FRRPF)。前身是福建省扶贫基金会,2021年3月30日更改为现名。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无私奉献、滴水穿石、执着追求精神,扶持、促进我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改善低收入人口的生产、生活、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通过持续努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联系实际,求真务实,用改革创新精神,努力把基金会办成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的社团组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的贡献。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注册资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七条 鉴于本基金会所从事工作的公益性,本基金会不收取会费。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农办),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合法、自愿、服务、有效的原则,广辟渠道,接受海内外关心支持我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实物及提供的技术援助;
(二)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为促进我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生态、旅游、信息等事业和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名优产品的发展,开展资助救灾,扶贫济困,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扶持低收入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致富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四)主动参与积极运作,为关怀、支持和热心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事业的各种组织、社会团体和境内外友人提供服务;
(五)积极开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调研活动,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建诤言、出实招、献良策,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六)大力开展宣传,凝聚社会力量和爱心人士参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七)拓宽交流层面,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民间慈善组织的友好合作;
(八)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好、用好善款,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提高其使用效益。
(九)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五至二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或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处理日常性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敬聘若干名顾问。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理事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践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关心公益事业,热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党纪、国法处分;;
(五)无涉及公益诉讼、无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诚信事件。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的候选人名单,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上一届理事长办公会议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协商确定,提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七)听取、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聘请、解聘监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三名,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由会长办公会议和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提名,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和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一般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理事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若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由驻会理事长会议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的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开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驻会理事长会议审批;
(四)贯彻落实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党 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兼合式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加强党建阵地建设,积极开展有特色的主题党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根据闽民管【2020】128号文件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建工作深度融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和基金会自身发展全过程。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加强业务管理,促进人才成长,推动乡村振兴基金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八条 强化党建工作保障,为党建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基金会管理经费列支,具体严格按照闽民管【2020】128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理财收益;
(三)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环保、生态、旅游、信息等事业和特色产业、名优产品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
(二)资助实用技术和人才培训;
(三)资助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申购国债、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等;
(二)合作投资;
(三)委托金融部门理财。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服务、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审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由于分立、合并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一次性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