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会。英译:Fujian Association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Promotion (缩写FARRP)。前身是福建省扶贫开发协会,2021年3月30日更改为现名。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有关市、县(市、区)扶贫开发协会和省直有关会员单位、爱心企业家、爱心人士组成,是非营利的公益服务性民间团体,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无私奉献、滴水穿石、执着追求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我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的贡献。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联系实际,求真务实,用改革创新精神,努力把促进会办成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鉴于本团体所从事工作的公益性,本团体不收会费。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主管单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第八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本团体活动地区在全省范围内。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合法、自愿、安全、有效的原则,广辟渠道,接受海内外关心支持我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实物及提供的技术援助;
(二)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为促进我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生态、旅游、信息等事业和特色产业、名优产品的发展,开展资助救灾,扶贫济困,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扶持低收入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致富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四)主动参与、积极运作,为关心、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境内外各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服务;
(五)积极开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调研活动,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建诤言、献良策,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六)大力开展宣传,凝聚社会力量和爱心人士参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七)拓宽交流层面,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民间慈善组织的友好合作;
(八)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好、用好善款,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提高其使用效益。
(九)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愿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事业做贡献;
(四)无涉及公益诉讼、无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诚信事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真学习践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支持、主动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募捐、投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团体活动,及时提供有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资料和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本团体。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或驻会(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一、三、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子。新一届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由业务主管单位与上一届会长办公会共同协商确定并提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的结果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三名,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协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聘请和解聘:
监事的提名推荐或解聘由业务主管单位与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定,提交理事会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设立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一般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若会长为公务员身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不得兼任法人代表,则按程序推荐非公务员身份、副会长以上人选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长会议与驻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授权执行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会长办公会议〔或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兼合式党组织,在上級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加强党建阵地建设,积极开展有特色的主题党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根据闽民管【2020】128号文件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建工作深度融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工作和促进会自身发展全过程。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加强业务管理,促进人才成长,推动乡村振兴促进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条 进一步规范从事党建的必要工作经费,为党建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团体管理经费列支,具体严格按照闽民管【2020】128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资产增值和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