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福建省乡村振兴基金会(以下简称“两会”)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更好地实现我会的愿景和使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志愿活动/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两会或在两会组织下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办法所称活动志愿者,是指自愿、无偿向两会或在两会组织下向社会或其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的个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两会或在两会组织下向社会或者其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的活动志愿者。
第三条 管理方式
依据本办法,在人力资源部的组织下对活动志愿者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完善活动志愿者管理办法,组织、监督活动志愿者管理。
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执行活动志愿者管理,承担志愿活动成本。
第二章 活动志愿者招募条件、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招募条件
(一)18-6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者需经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与相关志愿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管理制度,品行端正。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门知识、技能等基本素质,具有从事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不怕苦难,有志愿服务精神与团队协作意识。
第五条 活动志愿者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支持。
(三)获得参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相关工作所需的培训。
(四)对中国扶贫基金会行动进行监督,提出相关批评和建议。
(六)获得志愿服务证明。
(七)可申请退出志愿者队伍,结束志愿服务。